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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月11日 週三 上午10:58
男女朋友交往,互信很重要,互看對方手機是小事也可以是大事。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投書網路媒體ETtoday新聞雲,向讀者解說窺探另一半手機對話紀錄等,會觸犯什麼法律。以下為他投書內容:
小隆與小文原本是男女朋友,雙方分手後,小隆仍留著原由小文使用,後來送給小隆使用的手機。某一天,小隆偶然得知小文在與小隆交往期間,曾經劈腿第三者的傳言,為了確認傳言的真偽,小隆就將小文交給他的手機拿到民間科技公司處理,並利用特殊設備及程式,復原小文在該手機內曾經留存的對話紀錄和照片檔案等,小隆因此發現小文確實有跟其他人有曖昧的對話,因此大為光火並拿著復原的檔案質問小文。小文也不甘示弱,認為小隆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。
《刑法》第315條規定,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、「文書」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。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。這一條的立法理由已明確說明了,是為了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之情形而言。而所謂「電磁紀錄」,是指以電子、磁性、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 ,以供電腦處理才能顯示之聲音、影像或符號,而足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。因此,若行為人無故以電子科學儀器(例如電腦)窺視他人封緘之電磁紀錄,就會構成《刑法》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。
即使小隆與小文仍為男女朋友,未經小文的同意,小隆仍然不能恣意「挖掘」小文曾使用的電子產品(手機、平板)內已經刪除或覆蓋,不欲為他人知悉之秘密通訊電磁文書紀錄。因此,依前述案例事實而言,小隆將小文的手機加以還原,並取得被刪除或覆蓋的對話紀錄,並非有正當事由,符合《刑法》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所稱的「無故」之要件。從而,小隆的行為觸犯了《刑法》第315條規定的妨害書信秘密罪。
此外,如果小隆是將小文留在電腦中的對話紀錄加以還原,則除了成立上述的妨害書信秘密罪外,因為是無故取得他人在電腦內的電磁記錄,所以同時也會構成《刑法》第359條之罪,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。
總括來說,情侶或家人相處時難免會發生一些摩擦,雖然這兩條罪都是告訴乃論,只要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,就沒有後續刑事訴追的問題,但畢竟上述情節已涉及犯罪,所以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生氣而衝動行事,以免後悔莫及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reurl.cc/EX5OYn
2021年12月14日 週二 下午8:00
76行者總召陳修將,打死女友一案,偵結起訴移審之後,法官裁定20萬交保限制住居,檢察官提出抗告,今天開庭,提出新的事證,陳修將被查扣的手機,有人遠端遙控,刪除了通訊軟體,陳修將自由了5天,當庭再度收押。
陳修將在兩名女子陪同下,到彰化地方法院開庭,兩名女子疑似禮儀社同事,太太並未出面。他帶著球帽,手上拿著文件,低著頭走向前,會不會擔心羈押,他說一切依法。
記者vs.被告陳修將:「(會不會擔心被羈押)我們依法,依法。」
這是陳修將在交保之後,首度露臉現身,10月15日,胡姓女友被他打到傷重不治,他羈押禁見55天,12月9日,移審法院之後,裁定20萬交保,限制住居。檢察官抗告。自由了5天,12月14日重開羈押庭,再度收押,但沒有禁見。
前後轉折,最主要是因為,檢方提出新事證,陳修將被查扣之手機,有人遙控刪除資料。
彰化地方法院庭長黃齡玉:「檢方提出了新事證發現,被告被警察所查扣的手機,裡面的通訊軟體,有遭他人用遠端遙控來登出。」
法院表示,之前受命法官,獨任裁定陳修將20萬交保,因為他有固定住居,有婚姻關係,又把被害人送醫,證人證據也都齊全,不過檢方提出新事證,陳修將手機內通訊軟體,LINE及微信,遭登出或刪除帳號。有滅證之虞。
他戶籍在配偶娘家,但是和配偶關係不好,先前的案件也有多次未到庭之紀錄,所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,有逃亡之虞,因此合議庭裁定羈押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86%8D%E6%8A%BC%E9%99%B3%E4%BF%AE%E5%B0%87-%E6%89%A3%E6%8A%BC%E6%89%8B%E6%A9%9Fline-%E5%BE%AE%E4%BF%A1-%E8%A2%AB%E9%81%99%E6%8E%A7%E5%88%AA%E9%99%A4-105430892.html